第五条 引水、水库、塘坝等工程立项,必须具有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由各县项目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县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报自治区项目办公室,经审查、批复后方可考虑作为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备选项目。
第六条 各县上报的“生命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经自治区项目办公室审核汇总,并商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后,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水利厅、计委、财政厅和扶贫办公室联合(或由领导小组)下达。年度计划下达后,各项目县要严格按计划安排落实,不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七条 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工程,国家补助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国家补助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水利厅负责初步设计的审批。
三、建设管理
第八条 水窖工程由各项目县根据总体规划及批准的年度计划,按《宁夏水窖工程技术标准》,帮助农户选择窖址,规划集水场,进行技术指导,由受益农户自己施工。对各乡村中小学校安排建设的水窖、集水场、屋面集水工程,由各县水利局进行设计,并负责组织施工。
第九条 所有工程建设都必须遵守《国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水库塘坝、引水工程,机井工程,单项工程国补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都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单项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项目办公室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按照合同制管理,并实行监理。
第十条 机井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计划由工程实施单位提供符合审查要求的勘测设计文件,经国土资源厅初审、自治区项目办公室审核,报“生命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分年度实施。机井工程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计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另研究确定标准及拨款办法。井位选址由区、县项目办公室会同工程实施单位共同确定。新建机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不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