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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南部山区“生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南部山区生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0〕96号 2000年11月5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实施生命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宁夏南部山区“生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设好“生命工程”,从根本上改善山区群众饮水困难,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各有关地、市、县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生命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部山区
            “生命工程”建设管理的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在宁南山区干旱带片实施“生命工程”,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为重点解决该地区人畜饮水困难所采取的重大决策。工程措施主要有打窖、打井,新建、维修饮水工程,新建、维修水库塘坝等,类型多样,点多面广。为了确保工程能够顺利实施,如期实现规划目标,根据宁南山区“生命工程”规划和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生命工程”,坚持计划、资金、项目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合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责任制,充分调动项目所在县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
  第三条 自治区政府成立实施“生命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审定工程年度计划,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解决工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项目办公室),设在水利厅,具体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各项目地(市)、县成立相应机构,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生命工程”项目。

二、计划管理

  第四条 “生命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水窖、泉水改造等小型饮水设施按已有水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水库、塘坝、引水工程、机井等工程的建设管理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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