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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落聘人员在校内待岗期限一般为两年,期间发放结构工资固定部分70%的工资。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其通过培训、进修,尽快提高教学水平和工作能力,并推荐2至3次上岗机会;在岗位职数允许的情况下,力争使校内称职的待岗人员上岗。期满仍不能重新上岗的人员,转入当地人才市场待岗,面向社会自主择业,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期间一切关系转由当地人才市场托管。
  (四)强化考核管理,’健全考核体系。各学校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建立健全对教职工科学、规范的考核体系,加强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合理,使考核结果与教职工的聘任、工资、奖惩挂钩,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五)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确保教育经费足额拨付。以县(区)为单位,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教职工的编制总额。超编地区和学校要压缩人员编制。财政部门按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数,拨付教育系统人员经费,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做到“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编制、经费管理及教师工资发放办法。
  (六)不断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各级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群众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基础上,选拔任用德才兼备的同志担任校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监督校长正确履行职责,并进行定期考核,对不称职校长,要及时提请上级部门免职或解聘。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运用法制、行政等综合手段管理学校,通过督导、检查、评估、依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要把考核、评估、检查结果作为学校校长奖惩、聘任的主要依据。
  (七)按照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紧密结合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对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重奖,对完不成任务或表现不好的人员予以惩罚。具体奖惩办法由学校制定,经校党组织同意和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公布执行。
  (八)优化学校管理干部及教师资源配置,建立校长轮校任职、教师轮校任教制度。在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确定每年轮校任职、任教的人数比例,并按要求组织人员到位。具体办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执行。
  四、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州、县两级成立由政府负责,教育、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参加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分阶段工作计划,年底组织实施,力争2001年上半年使各项改革措施到位。要注意解决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组织广大教职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及省上制定的有关教育改革的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投身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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