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全员聘用制。学校在科学设置岗位的基础上,实行教师、干部、职工按岗聘用。学校可与教职工签订有固定期和完成特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为3-5年。因特定任务签订的合同,根据任务的目标远近、周期长短,由学校确定聘用期限。学校可面向校内外聘用教师,聘用必须做到条件公开、机会均等、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以岗择人、合理流动,鼓励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任教,实现教职工队伍的整体优化组合。在同等条件下,对本校因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的教师、骨干教师、学历达标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要优先聘用。对竞争落聘的人员实行待岗和转岗分流。
教书育人业绩突出、高学历和高职称的老教师可根据教学需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3、实行结构工资制。将教职工的实际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的质和量挂钩;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结构工资由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工资根据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确定,岗位津贴由学校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合理确定各岗位的津贴额。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从勤工俭学和其他创收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纳入岗位津贴分配基数。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分开。全省中小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允许高职低聘,以聘任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逐步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教职工和学校法人代表在乎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严格按《
劳动法》的要求,制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在聘用中要坚持聘用原则,严格履行聘用程序,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
教师法》和《
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拓宽安置渠道,做好富余人员的转岗分流工作。各级政府及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富余人负的安置渠道,做好其转岗分流工作。一是在教育系统内部安置,富余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到有空岗的其他学校参与竞争;落聘的专任教师可参与本校教辅岗位或其他非教师岗位的竞争,或参与从事学校第三产业的开发工作;二是在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具体指导下,积极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组织富余人员通过培训、掌握新的知识和工作技能,面向社会择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转岗分流渠道;三是接近退休年龄,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工作任务的,可以办理校内退养,不占编制。经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病退;四是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退休;五是鼓励自谋职业;六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吸纳富余人员上岗。教育、人事部门要加快教育人才市场的建设,及时快捷地提供上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