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定工作岗位。按照因事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结构合理、精简高效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工作岗位。专任教师岗位依据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青劳人专字〔1998〕106号)和原省教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试行)(青教职改字〔1998〕11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
学校校级领导职数及内设机构设置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普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24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13个班以上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农牧区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负责人主持学校工作。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办学实际需求适当增加管理人员。
在职能机构设置上,一般学校仅设教导处、办公室、总务处;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及寄宿生较多的中小学可另增设1-2个管理机构。12个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职能机构,配备兼职管理人员。
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兼课,课时量要达到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一,其他管理人员、党群组织负责人由专任教师兼任,做到一人多岗。
4、定工作量。专任教师的周课时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高中教师10-14节;初中教师12-16节;小学教师16-22节。班主任工作量每周按4课时折算;跨课头的教师,其工作量根据课目,每跨一个课头,按1-2课时折算。周课时数的下限是以语文、数学课为标准确定的,其他学科教师周课时数折算标准及学校管理人员、职员的工作量由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满负荷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5、定岗位责任。学校依据编制人数、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规定及工作实际,根据满负荷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把教学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制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工作目标。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核心的考评机构,以考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以考评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搞好对学校各类人员的考评和奖惩。
(二)实行三制
1、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校内具有财务经费使用分配权、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决策权、指挥权、管理权,有副校长提名权、中层及以下干部的任免和教师的选聘权。校长要自觉接受学校党组织的监督和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学校要成立校务委员会;重大事项必须经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要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可专设,也可由校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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