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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三)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假冒、保护名优”的活动。要加强对产品标识的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省有关部门要制定打假奖励办法,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推进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保证在“购物放心一条街”区域内销售的商品不发生质量、计量、商标、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八、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十四)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重视质量工作。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五)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要紧密配合,协调工作,形成合力。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3·15”、“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做贡献。
  九、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六)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财政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对质量标准建设、计量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抽查和“打假”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提高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七)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和“打假”工作职能,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八)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质量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工作中的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扎实工作,为使我省产品质量工作取得新成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d25157--010607c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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