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地方保护,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严禁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评比及排序、推荐等活动。
六、强化监督抽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
(十八)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质量技术部门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我省地方监督抽查的重点,公布监督抽查目录,及时组织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跟踪监督抽查,切实达到抽查一类产品,整顿一个行业的目的。
(十九)加大执法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二十)实行免检制度。对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产品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合格的,可确定为免检产品。
七、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一)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出全省“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住制假售假的势头。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省政府将对地方各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打假”不力、限期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二)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我省颁布的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发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要彻底查处,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