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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要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及时制(修)订地方标准。要积极引导我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生产或不按标准组织生产。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予审批。
  (十二)加强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建设,保证企业计量检测的准确性。计量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大中型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计量测试方法和计量管理模式,严格对计量测试设备的管理;计量基础较差的企业,要强化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保证产品质量检测的需要。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测试设备定期检定,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要充分发挥计量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加强科学先进的计量测试手段和方法的研究和推广,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十三)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降废减损活动。要在全省范围认真宣传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要借鉴国外企业的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要不断总结、推广我省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及时表彰质量工作先进企业和个人。
  (十四)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领域企业经营者和流通领域经销者的质量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严格持证上岗。学校要重视对学生的质量意识教育,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切实加强质量监管
  (十五)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的管理,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质量标识。经销者要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认真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要加强对各类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检查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六)加强政府采购商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对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不得列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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