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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2000〕10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精神,加强产品质量工作,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
          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认真落实《青海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促进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产品质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当前,西部大开发战略已全面实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实现我省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接近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但是,全省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难汰的现象较为普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二、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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