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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青政办〔2000〕2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确保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施行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政府直属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采用A4型用纸。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02年1月1日前完成公文用纸的改型。
  二、各地区、各部门印制公文式样、用纸版面、尺寸和公文中各要素的排列顺序及标识等,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
  三、省级各企事业单位公文用纸等可参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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