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结构调整及资产重组工作的步伐,维护改革稳定的大局,针对结构调整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目前,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工作。一是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工作组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工作做深做细。通过谈心、家访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稳定职工情绪、及时化解矛盾,给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二是提高破产企业清算重组工作的透明度,特别是对资产变现、重组方案、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向职工如实交底,充分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取得多数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坚持依法清偿职工债权,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策的职工债权予以剔除。
三、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妥善解决破产企业中工伤以及死亡职工遗属的安置等问题。
1、破产企业因工致残1-4级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抚恤金的,继续由工伤保险机构按月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破产企业1-4级工伤人员的其他待遇(护理费、受伤部位医疗费等)和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在保险期内由社保部门发放。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托管,其费用优先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核准按年拨付。
2、对自愿接受一次性安置的5-10级工伤人员,除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外,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等级及不同标准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破产企业变现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核拨。
四、对未进行房改的少数破产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政策指导下,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职工的房改问题。
五、为解决部分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率过低、危房改造、水电暖管网分离改造和清算费用不足等问题,根据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精神,由省财政在明年预算中列专项资金,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少数企业适当给予补助。今年先拨付部分资金,以解决少数破产企业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