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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经济运行综合协调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坚持增加总量与激活存量相统一的原则。通过综合协调,促进资源要素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柱、优势及特色产业集中,发挥这些产业对全省经济增长的带动力。同时,通过资源要素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进而增加就业机会,保持社会稳定。
  (三)坚持市场调节与政策导向作用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准确掌握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依据经济运行态势变化,提出新的政策和措施,以政策导向调节经济运行。 
  三、改进和完善经济运行综合协调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经济运行综合协调的工作职责。省经贸委是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运行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地方各级经贸委(计、经委)都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围绕实现本地区经济增长目标履行工作职责。建立由省经济综合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生产要素构成部门(电力、金融、铁路、民航、邮电、海关、外贸)组成的经济运行综合协调委员会制度,定期召开委员联席工作例会,分析研究近期经济运行的形势,提出重大政策意见,落实促进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明确权责,落实责任,共同维护全省经济健康、有序运行。
  (二)把部门的工作目标与全省经济增长总体要求统一起来。省经贸委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五年发展计划和年度经济增长目标,制定年度和季度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并提出生产要素配置导向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和生产要素构成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经贸委(计、经委)要主动掌握经济运行态势,及时研究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由经济运行综合协调委员会提出解决意见,报政府研究决定。
  电力、金融、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要依据全省经济发展的总体态势,用足用好国家在西部大开发、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市场秩序、平等竞争等方面做好政策研究、制度规范和秩序整治工作。
  通过综合协调,使各行业、部门的工作计划与全省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相衔接,形成经济运行综合协调的新机制,保持经济协调发展。
  (三)把改善经济运行环境作为综合协调的着力点。一是按照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的原则,配置生产要素,平衡重要物资。二是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对低价倾销、以次充好以及假冒伪劣商品等,要加大整治力度,为企业提供平等竞争条件。三是对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要及时召开协调会,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协调好地区、部门之间的利益,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四是依据经济运行的即时状态,动态调整综合协调的范围。把经济运行协调的重点逐步转向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转向政策引导、市场开拓等全方位的协调服务,扩大综合协调的覆盖面。
  (四)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建立即期经济运行形势分析制度,分析运行状况,了解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出下一阶段的综合协调目标。做好重点地区和企业的信息网络建设,建立通畅的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地分析、监测经济运行态势;定期发布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结果,通报各地区、各部门和重点企业的经济运行目标完成情况,督促地区、部门和企业加强协调,组织好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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