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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缴纳税费。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本人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超支自理。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不包括当年资金)也可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报销时个人自负部分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住院起付标准按医院不同等级分别支付,本年度内再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对尚未评定医院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和省医保局协商确认后公布参照执行的医院等级。具体起付标准如下:

┌────────┬───────┬────────┬─────────┐ 
│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及以下    │
├────────┼───────┼────────┼─────────┤
│第一次     │800元     │700元      │600元       │
├────────┼───────┼────────┼─────────┤
│第二次     │550元     │440元      │380元       │
├────────┼───────┼────────┼─────────┤
│第三次及以后  │450元     │400元      │320元       │
└────────┴───────┴────────┴─────────┘

  第二十六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并采取分段累加计算。具体比例见下表:

           统筹基金报销时个人负担比例表

┌───┬───────┬────┬─────────────────┐
│医院 │ 医疗费用分段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
│级别 │       │ (%)├─────┬─────┬─────┤
│   │       │    │男55岁女50│男55岁女50│ 75岁以上│
│   │       │    │岁以下  │岁以上  │     │
│   │       │    │     │     │     │
├───┼───────┼────┼─────┼─────┼─────┤
│三级 │0-5000元   │20   │18    │16    │12    │
│医院 ├───────┼────┼─────┼─────┼─────┤
│   │5000-10000元 │15   │13    │11    │8     │
│   ├───────┼────┼─────┼─────┼─────┤
│   │10000-30000元 │10   │8     │6     │4     │
├───┼───────┼────┼─────┼─────┼─────┤
│二级 │0-5000元   │18   │16    │14    │10    │
│医院 ├───────┼────┼─────┼─────┼─────┤
│   │5000-10000元 │13   │11    │9     │6     │
│   ├───────┼────┼─────┼─────┼─────┤
│   │10000-30000元 │8    │6     │5     │4     │
├───┼───────┼────┼─────┼─────┼─────┤
│一级 │0-5000元   │16   │14    │12    │10    │
│医院 ├───────┼────┼─────┼─────┼─────┤
│及以 │5000-10000元 │11   │9     │8     │6     │
│下  ├───────┼────┼─────┼─────┼─────┤
│   │10000-30000元 │6    │5     │4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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