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不缴纳税费。
第五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本人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超支自理。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不包括当年资金)也可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报销时个人自负部分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住院起付标准按医院不同等级分别支付,本年度内再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对尚未评定医院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和省医保局协商确认后公布参照执行的医院等级。具体起付标准如下:
┌────────┬───────┬────────┬─────────┐
│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及以下 │
├────────┼───────┼────────┼─────────┤
│第一次 │800元 │700元 │600元 │
├────────┼───────┼────────┼─────────┤
│第二次 │550元 │440元 │380元 │
├────────┼───────┼────────┼─────────┤
│第三次及以后 │450元 │400元 │320元 │
└────────┴───────┴────────┴─────────┘
第二十六条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要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并采取分段累加计算。具体比例见下表:
统筹基金报销时个人负担比例表
┌───┬───────┬────┬─────────────────┐
│医院 │ 医疗费用分段 │在职人员│ 退休人员(%) │
│级别 │ │ (%)├─────┬─────┬─────┤
│ │ │ │男55岁女50│男55岁女50│ 75岁以上│
│ │ │ │岁以下 │岁以上 │ │
│ │ │ │ │ │ │
├───┼───────┼────┼─────┼─────┼─────┤
│三级 │0-5000元 │20 │18 │16 │12 │
│医院 ├───────┼────┼─────┼─────┼─────┤
│ │5000-10000元 │15 │13 │11 │8 │
│ ├───────┼────┼─────┼─────┼─────┤
│ │10000-30000元 │10 │8 │6 │4 │
├───┼───────┼────┼─────┼─────┼─────┤
│二级 │0-5000元 │18 │16 │14 │10 │
│医院 ├───────┼────┼─────┼─────┼─────┤
│ │5000-10000元 │13 │11 │9 │6 │
│ ├───────┼────┼─────┼─────┼─────┤
│ │10000-30000元 │8 │6 │5 │4 │
├───┼───────┼────┼─────┼─────┼─────┤
│一级 │0-5000元 │16 │14 │12 │10 │
│医院 ├───────┼────┼─────┼─────┼─────┤
│及以 │5000-10000元 │11 │9 │8 │6 │
│下 ├───────┼────┼─────┼─────┼─────┤
│ │10000-30000元 │6 │5 │4 │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