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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4、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5、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
  6、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邻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援助。
  三、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1、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自救互救;
  2、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致伤人员;
  3、组织力量尽快抢修受损的水利、化工等要害工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
  4、尽快组织力量抢修被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和保障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
  5、组织前来支援的医疗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灾区防疫工作;
  6、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7、做好震情监测工作,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灾害损失评估,并及时上报;
  8、尽快恢复当地政府系统的管理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部门的警卫,保护国家财产;
  10、实行交通管制,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灾区,保证交通畅通;
  11、接待安置救援人员,接收、调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情况;
  12、提出灾区需要援助项目的建议;
  13、提出震后应急期限和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14、强化宣传,平息地震谣言和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行动
  破坏性地震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紧急支援。
  一、地震监测预报与灾害损失评估
  省地震局:派出现场工作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随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震害损失快速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现场)进行检查,防止灾害扩大。
  二、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三、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省卫生厅、驻军有关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并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省医药管理局: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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