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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一、省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
  3、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4、授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
  5、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请求省军区协调驻军派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6、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
  7、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地震应急工作;
  8、必要时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1、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军区协调驻军派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掩埋人员,抢修被破坏的重要设施;
  2、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本省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4、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
  第十三条 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省人民政府作出应急反应
  1、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反应规模;
  2、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
  3、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4、授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本行政区内地震应急工作;
  5、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请求省军区协调驻军派部队赶赴灾区抢险救灾;
  6、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建议,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7、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建议,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
  8、根据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建议,请求邻区省级人民政府对灾区进行援助;
  9、组织包括当地人民政府领导、驻军首长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参加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领导地震应急
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迅速到位,由总指挥召集指挥部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1、根据灾区抢险救灾的需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请求省军区协调驻军派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掩埋人员,抢修被破坏的重要设施;
  2、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3、组织本省内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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