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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应宣布地震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以延长10天。
  第九条 临震应急期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对策
  在临震应急期,省有关部门应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对地震预报区进行对口指导。
  一、地震应急队伍准备
  各部门按专业分工组建、培训抗震救灾专业队伍。
  二、地震应急资金准备
  省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破坏性地震应急经费,各厅局按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准备应急经费;省保险公司准备保险赔偿资金。
  三、地震应急物资准备
  省有关厅、局和部门根据地震应急预案,准备或联系落实好应急物资,包括救灾器械、急救药械、通讯设备和器材、粮油食品、运输车辆、消防设备、生活日用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等。
  四、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准备
  省地震局负责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专家队伍;预报区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本行政区的企事业单位、居民点及自然村人口数、户数、房间数、各户房屋面积、房屋类型、资产评估等统计造册,作为震害损失评估基本依据。
  第十条 临震应急期,地震预报区人民政府应做如下反应:
  一、指导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与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地震主管部门保持联系,保证震情通讯畅通。
  二、通过广播、电视、电话等方式实现地震预警。
  三、在党委宣传部门的领导下,按我省防震减灾宣传预案,开展地震知识、抗震避震知识宣传。
  四、根据震情和本行政区域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能力,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提出避震警告,必要时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
  五、对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六、迅速完成抗震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平息地震谣言、误传,强化治安管理,保持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若发生一定规模地震谣传事件,采取如下对策:
  一、地震主管部门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报告。
  二、省地震局领导公开发表讲话,说明事实真象,并通过大众传媒,安定民心。
  三、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地震主管部门要深入群众,宣传疏导,同时追查谣传起因,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应急行动方案

  第十二条 一般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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