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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
 《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2000〕1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一九九七年印发的《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青政〔1997〕47号)停止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
            青海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而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一般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工作,州(地、市)政府协助省政府做好应急工作。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国务院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口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省上年国内生产总产值5%以上的地震,国务院直接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省政府协助国务院做好应急工作。
  本预案服从《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强调立即自动采取紧急措施的原则。
  破坏性地震一旦发生,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省人民政府、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第四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各自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备案;安排部署下属企业(单位)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型企业,易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部门、生命线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及防震减灾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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