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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加入WTO后我省各部门和主要行业应采取对策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
 关于加入WTO后我省各部门和主要行业
 应采取对策的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6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遵照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省下经贸厅《关于加入WTO后我省各部门和主要行业应采取对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把学习WTO知识当作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建设我省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有关部门要重点学习和研究WTO农产品协议、金融服务协议、基础电信协议、反倾销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相关知识。根据WTO规则的有关保护条款,及时调整和修订本地、本部门的“十五”发展规划,制定保护和促进我省相关行业发展的技术措施。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监督手段、服务方式,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管理、决策和服务水平,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在WTO规则下管理经济工作的能力,学会在国际环境中发展壮大的本领,努力实现省委提出的“二次创业,富民强省”的发展战略。

                         2000年12月29日
     关于加入WTO后我省各部门和主要行业应采取对策的意见
         (省外经贸厅 2000年12月10日)

  一、加入WTO后我省政府部门应采取的对策
  (一)适应WTO规则,加快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
  我国加入WTO后,地方政府有关管理经济的职能和经济行为与WTO法律体系框架和管理体制的衔接主要体现在制定政策职能、统筹规划职能、组织协调职能、提供服务职能、市场监控职能等方面。从总的发展情况看,加入WTO后地方政府间接组织、引导、调控、监督经济生活的行为和活动将强化,而其直接管理、参与、干预以致于直接投资经营性企业的行为和活动将逐步弱化。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必须适应这一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管理职能,使政府的管理机制逐步符合入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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