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1、文种使用是否正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2、字词是否规范,标点是否正确,语言逻辑是否严谨。
  3、数字、计量单位、专用术语、引文字号等是否规范。
  (四)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电处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文件审批程序复审。
  四、省政府文件审批程序和签发权限
  区别代拟稿单位的不同情况,省政府文件的审批程序分别为:
  (一)省政府各部门代拟的文稿→二至四处审核修改→分管副秘书长或省长助理审核批示→分管副省工签批→二至四处进行整理→文电处进行格式化审核→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签→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文电处复核→送印。
  (二)二至四处代拟文稿审批程序参照省政府各部门代拟文稿审批程序办理。
  (三)办公厅其他处室代拟的文稿→分管拟搞处室的办公厅副主任签署意见→文电处审核修改→分管文电处的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省政府文件的签发权限为:
  (一)凡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上报国务院的文件,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凡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涉及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政策性文件或属新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政策的文件,由省长或授权的副省长签发;其他内容很重要或涉及面广的,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二)凡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涉及某一战线或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文件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的,须由有关副省长共同审批签发。内容特别重要、政策性很强、影响全局的文件,须经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签发。
  (三)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属于传达省政府决策事项或内容重要的、涉及面广的文件,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审批签发。
  (四)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常规性文件,一般由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批签发。
  (五)上报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办理事项有关办理情况的文件,由省长审批签发。
  五、省政府文件行文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控制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确有必要,并且尽量减少。省政府与省委、省人大、省军区以及与国家部委的联合行文,应是重要决策的请示和重大行动、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除此之外,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再联合行文,应各自行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