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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以上文件资料应在移交时统一移交给新的产权主体单位。
  三、机构变动单位清理出的财产损失,包括盘亏损失、坏账损失,均按《黑龙江省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黑国资文字〔1990〕第3号)的规定,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后,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账务处理。
  四、机构变动单位通过清理核对,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后,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册相符、账表相符,并编制《变动单位资产、资金移交表》。
  五、机构变动单位清查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其资产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撤销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处理。
  (二)合并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处理。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其余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四)分立单位的资产在合理划分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定和调整。
  (五)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资产在进行评估后,由财政(国资)部门核定国家资本金。
  各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对撤交单位的资产进行统一调配。
  六、合并单位的会计档案,按规定已交本单位档案室管理的,由档案室随同其它档案一并移交。仍在财务部门暂时保管的档案,要编制清册,移交给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一并办理移交手续。
  凡是确定撤销的单位,其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七、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按规定经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后,将《变动单位资产、资金移交表》抄送同级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凭此办理撤、并单位人员调动手续。对会计档案不全、资产移交不清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离任、调动手续。
  八、机动变动单位的资产,未经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不得变卖、调拨。各单位领导、财会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实岗位,严禁借机突击花钱、变相发放钱物,严禁抽逃财产、资金、隐匿财产或捏造债权、债务,逃避债务,如有弄虚作假和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一经查出,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机构变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指导和监督资产、财务、档案的清理、移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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