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2001]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防止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分立的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整体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动单位)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机构变动单位,除必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用外,其它财物自宣布机构变动之日起,一律冻结。同时必须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财会人员、资产管理人员和接收单位代表组成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并将名单报财务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财务主管部门的,将名单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二、机构变动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在本单位的资产清理移交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资产清理移交小组全面负责正式办理资产移交前的财产清产核对、登记造册、监督封存、办理移交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逐笔清理、核实、结清往来款项。对因客观原因暂不能结清的,债务方需出具欠款证明,手续必须齐全。撤销单位要组织专人进行清理债权、债务;合并单位要将债权、债务移交接收单位;分立及转制单位债权、债务由原单位负责清理。
(二)对资金认真进行核对。银行账户要与开户行核对存款余额,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逐项清点核实;要与财政及有关部门核对拨入经费及专项资金等预算指标及资金拨付情况并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结余、债权、债务等情况。其结余经费,由财政部门和其财务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在用和库存的固定资产、备品材料要进行逐台(件)清理。借出的资产要全部收回,有损坏者要按价赔偿。对房产、车辆等资产要明晰产权关系,确定归属。
(四)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的机构变动单位,要对其转为经营使用的资产进行清理。出租的资产暂不能收回的,应妥善保存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有关情况;对外投资的要出具《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及相关协议(合同)等资料,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