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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7、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80%,货款拖欠和以其他物资抹账不得超过本单位年轻营额的30%。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全省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资格的审查、考核、申报及监督管理工作。企业申领经营企业凭照应当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统一核发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凭照。需要变更经营企业凭照内容的,应当更换经营企业凭照。更换经营企业凭照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实行定向销售。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企业依据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购买民用爆破器材产品。民用爆破器材使用量较大的用户,可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直购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并颁发《直购用户证》,有效期为5年,同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民用爆破器材大宗用户依据与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经省国防科工办同意后,可直接购买民用爆破器材产品。零散用户依据公安机关核发的准购证向省国防科工办申请购买民用爆破器材产品。
  申请直购资格的用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每年使用量稳定,且达到一定规模,即炸药100吨以上(含100吨)、雷管10万发以上(含10万发)的;
  2、具有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符合要求的保管员、警卫员和爆破作业人员等专业人员;
  4、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申请直购用户不得以其他物资换取爆破器材;
  6、直购用户拖欠货款不得超过货款总额的30%;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民用爆破器材产品买卖合同由国防科工委或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经国防科工委或省国防科工办审核后生效。合同生效后,下达指令性计划,供需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供需双方不在同一省区的,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由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供需双方在同一省区的,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由省国防科工办审批,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国防科工委审批。合同生效后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合同副本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生效后,副本应当及时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五)企业订购生产民用爆破器材所需的民用单质炸药、混合炸药以及民用爆破破器材半成品,应当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国防科工委确认后订购。合同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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