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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4、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5、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计量检测人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
  6、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产品检验制度;
  7、具有专用的爆炸物品运输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企业申请领取生产企业凭证,应当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由国防科工委核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凭照》,有效期为5年。
  企业改建、扩建以及其他需要变更生产企业凭照内容的,应当更换生产企业凭照。更换生产企业凭照,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三)对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管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未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实行准产证制度。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颁发条件和程序,并负责生产许可证的申领、颁发及准产证的核发工作。
  省国防科工办根据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产证),考核条件,负责对本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审查考核工作,合格后报国防科工委核发生产许可证(准产证),有效期为5年。
  (十四)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产品的外包装,应在明显位置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的编号和爆炸品标志。
  (十五)制造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必须经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同意,报国防科工委审批,核发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生产凭照。未取得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凭照的企业,不得销售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民用爆破器材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只能向持有省国防科工办准许购买的企业依照证明所列的品种、数量进行销售。未经国防科工委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其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
  (十六)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产品质量要符合有关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民用爆破器材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由国防科工委组织制定,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国防科工办组织实施。
  民用爆破器材质量检测单位由国防科工委审查确定后,须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或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民用爆破器材质量检测单位的工作应接受国防科工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国家产品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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