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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销售、经营、储运、进出口和爆破施工的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
  (三)支持和鼓励民用爆破器材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研制和开发,限制、淘汰技术落后的产品;支持和鼓励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经营和从事爆破施工的企业依法兼并、联合或其他方式扩大生产规模,进行规模经营;支持和鼓励民用爆破企业为用户提供爆破服务。
  (四)各地、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和任何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省国防科工办办理生产经营企业凭照、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直购用户证等证照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六)民用爆破器材的产品、专用生产设备及主要原材料(含半成品)目录由国防科工委公布。
  (七)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学会依法开展活动,业务上接受省国防科工办的指导。
  (八)统一计划,严格控制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以买卖合同确定生产产量。
  (九)新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由主管部门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批准。申请人获得国防科工委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改建、扩建审批手续适用新建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审批程序。不改变生产规模、不增加生产品种的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国防科工办进行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生产线),应由国家批准的具有民用爆破器材甲级或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的设计方案由省国防科工办组织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生产线)建设完成后,由国防科工委或委托省国防科工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应当由中国合资、合作者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申请,经省国防科工办审查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其他报批工作。
  (十一)企业申领生产企业凭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2、拟生产的产品具有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3、厂房设计、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以及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公布的《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及其他安全规范的要求并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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