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6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防科工办制定的《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7日
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暂行管理办法
(省国防科工办 2000年12月5日)
为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和流通行为,保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要,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省境内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销售、储运、工程设计、质量检测、进出口、大型爆破工程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执业行政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是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行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经营、销售、储运、工程设计、质量检测、进出口审核、大型爆破工程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生产管理
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实行宏观调控,民用爆破器材产品按供需平衡实行总量控制,鼓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有序竞争。民用爆破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专用设备生产、工程设计、质量检测实行行业准入制度。未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和省国防科工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生产、销售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