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6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0日
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00年12月6日)
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围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最大化这一中心,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彻底改变过去“土地开发整理就是开荒种地”的旧意识,树立全方位开发、综合利用待开发整理土地资源的新观念。
二、要重点抓好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工作。多年来,各地在工矿生产过程中造成的遗留了大量的工矿废弃地,严重地破坏了周围的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这部分土地大多位于城乡居民点周围或主要道路沿线,区位条件较好,便于开发复垦,还有一部分可复垦为建设用地,其开发整理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较好。因此,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要将工矿废弃地的复垦作为重点之一,鼓励企业用复垦原有的工矿废弃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置换新建设用地或用于发展替代产业,安置下岗职工。
三、要围绕提高现有耕地质量和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开展土地整理工作。我省耕地数量较多,但高产稳产农田仅占总面积的1/3左右,其余的多为中低产田,效益较差。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要通过对这部分中低产田的田、林、路、渠的综合整治,增加可利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面积,改善原有的基础设施条件,使原来的中低产田变为高产稳产农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实施表土剥离,用于重新复田或中低产田的土壤改良,切实提高耕地质量。我省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居民点规模小,人均占在面积多,居住生活条件较差。要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的精神,统筹规划,稳步推进,通过土地开发整理,促进农村居民向中心村、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逐步减少农村居民占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村居住条件,促进农村城镇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