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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62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工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符合实际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贴办法,同时,要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既要保证不降低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标准,又要加强医疗经费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

                         2000年12月19日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2000年10月16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国家人事部或省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当地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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