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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就医原则上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参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等项规定。超出规定范围以外的特殊诊断、特殊治疗或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及需进口贵重药品等,需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提出会诊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离休人员、老红军建立专门挂号、结算窗口,建立门诊病案,设立专门诊室,配备业务技术水平较高和服务态度好的医护人员,做好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把离休人员、老红军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详细记录在医疗保险费用台帐上,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足额拨付。
  第十一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凭证挂号、入院,实行复式处方。在门诊就医需到指定诊室就诊。急性病一次处方限量3至5天药量;慢性病7至10天药量,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脑动脉硬化后遗症等较重慢性病可开两周药量。限量用药期间不得再开同等作用的药品,遇有特殊联合用药需经科主任批准。严禁医护人员或患者亲属借离休人员、老红军代挂号就医和开设家庭病床之机开大处方、花方、人情方。
  第十二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住院期间开药及各种检查要与医嘱、病程记录相符,不得重复开药,分解处方。出院只限带7日量口服药。严禁挂床住院、挂床开药。一经查出,挂床期间全部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需转诊转院的,应由经治医生提出转诊意见,科主任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期间医疗费暂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医疗结束后,由单位代办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年老体弱的离休人员、老红军应建立代挂号和家庭病床制度,核发定期的代挂证和病床卡,并指定熟悉患者病情的医生负责指导医疗、开药或处置,按病案管理要求详细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得随意外购药品,因特殊疾病或病情危重,确需外购药品的,应明确所需药品名称、疗效、剂量,经科主任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外购,遇有抢救用药可先外购后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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