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6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19日
黑龙江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精神,为保障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做好医疗服务工作,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休人员是指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并已离职休养人员。
第三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人员、老红军要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范围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四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所需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区前三年离休人员、老红军实际发生的医疗支出费用的平均数额或按上年度实际支付费用,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进行筹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必须按确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划拨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对于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第五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个人不缴纳医疗费,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降低原有医疗待遇标准,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六条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离休人员、老红军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按照方便就近医疗的原则,可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服务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保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加强医疗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第七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的结算,可以采用总额预付、定额包干、病种结算和项目付费等办法。不论采用哪种办法都必须保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