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实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制度。严格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要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换发工作,保证进入市场和医院的医药企业合法,药品、医疗器械符合质量要求。
十一、强化药品的市场监督。坚决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不法行为;严肃查处和销毁过期失效药品,防止过期失效药品流入市场;坚决制止开办和变相开办药品集贸市场行为;对药品经营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整顿,重点治理无证经营、证照不全和超范围经营药品行为;对外埠药品实行注册登记管理,防止外埠不合格药品流入我省市场,定期不定期地对医药生产流通领域的药品进行抽验,发布质量公报,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药品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结案率,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行为。
十二、加强个体诊所和乡村卫生所等用药管理。城镇中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个体诊所和个体行医人员,除可以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用药外,不得设置药房,从事药品购销活动。乡村诊所和个体行医人员用药应就近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不得设柜台变相销售药品。
十三、加强对保健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坚决遏制保健品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这类企业,问题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四、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内容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进行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单位不得刊登、播放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审批或超出审查、审批范围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一经发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吊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
十五、加强药品价格调控。随着改革的深化,药品价格将逐步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