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5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8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0年12月4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决定》精神,继续深化我省医药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药生产流通体制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医药行业既具有特殊性、又具有竞争性的特点,坚持依法加强监管,鼓励有序竞争,不断改革创新,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用药负担,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二、大力调整药品生产结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加快技术发行和产业升级步伐,控制低水平重复的生产加工能力,压缩供过于求的产品布点。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粉针剂(含冻干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和基因工程产品生产应在2000年底前达到GMP要求,通过GMP认证;小容量注射剂生产应在2002年年底前达到GMP要求,通过GMP认证。
三、继续调整医药生产结构。鼓励和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充分利用我省“北药”资源,开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疗效确切的医药新产品,重点开发国家二类以上新药和独家产品;充分利用省内医药品种资源,鼓励支持医药品种合理流动;企业生产能力过剩的片剂、水针剂、胶囊剂等,采取经批准允许GMP认证企业开展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等措施,进行资产重组,盘活存量。鼓励质量好的药品、有优势的企业占领市场,扩大市场份额。
四、加强对医疗单位制剂室的管理。对医疗单位制剂室进行规范,严格按医疗单位制剂室标准进行验收。2000年底前完成《医疗制剂许可证》换证验收工作。整顿联合制剂室,逐步撤销乡镇卫生院制剂室。医疗单位的制剂品种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销售,要提高医疗单位制剂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