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会福利机构现办的医疗、康复机构、具备对外开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卫生部门应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
社会福利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可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查合格的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社会福利机构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收养人员,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在学习期间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普通中小学免缴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制作校服由学校酌情减免;(2)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免收学费、住宿费、减半收取其他费用,并酌情给予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残人员,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岗前培训费。
(八)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生活用车,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享受养路费减免优惠。
(九)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无经济收入、无赡养人且无法定扶养人的服务对象,可申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十)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社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一)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款物、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同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主要措施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各级党政领导必须充分地认识到随着人口老年化的快速增长,家庭小型化的快速发展,社会福利服务需求的日益增长,我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已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要,仅靠国家和集体投资来发展福利事业,已显的力不从心。为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从长远和全局利益出发,破除政府包揽社会福利事业的陈旧观念,坚持政府投资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加快我省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和发展。克服我省经济困难、等待观望的畏难情绪。振奋精神,开拓创新,实践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路子,满足全省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促进社会稳定,社会文明进步和我省的经济经济发展。
(二)加强协调,出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