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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黑龙江省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若干意见

  (三)随着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额度的增加,要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的投入。
  (四)儿童福利机构以政府管理为主,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可与政府合作兴办。引导扩大家庭收养、寄养、开展社会各界定人定向助养,无偿捐赠等多种形式来实现儿童福利社会化。
  (五)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要积极探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在确保国家供养对象需求外,要面向社会,扩大福利服务范围,可根据服务对象不同情况,采取有偿、减免和无偿多种服务形式。
  (六)要大力推崇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建立社区福利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提供社会福利服务,推进单位福利设施社会化。
  (七)要加强对社会福利服务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的专业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水平,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八)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应优先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加快实现我省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扶持政策
  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优抚对象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均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财政部门要逐步递增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经费和设施建设资金,计划部门要在年度基建计划中按排国有社会福利机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使社会福利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新区建设和旧区规划时,要将社区社会福利设施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设施有关标准进行。各级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予以免收。
  (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应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可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在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上可适当降低。
  (四)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提供的育养服务免收营业税;对其缴纳所得税有困难的,可报市(地)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照顾。对福利机构兴斩第三产业和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按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个人和单位通过民政部门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其捐赠额在规定比例内税前扣除。
  (五)社会福利机构免交煤气增容费和城市供水、排水设施的收费,对用于服务对象生活和机构管理工作的水、电、煤气,应按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执行。对电话安装、通信业务的使用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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