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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预算内
 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57号)


省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投融资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精神,为了集中财力解决我省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取得最佳的投资效益,决定自2001年起,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家预算内地方统筹、省机动财力投资)和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含农业产业化、旅游、高科技产业化、绿色食品、北药开发等)计划管理进行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一)投资安排原则。
  1、打破部门和行业基数,实行投资随项目走。
  2、按事权划分,实行“分灶吃饭”。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为全省服务的基础性、公益性和为实现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服务的相关项目。
  3、适当支持地市县项目。主要用于国家补助一定投资,要求省里配套投入的地市县高新技术及其他重点项目。
  (二)投资范围。
  1、农林水利方面。主要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工程、种子建设工程和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支持有适用价值的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项目。
  2、城市基础设施方面。主要用于大中城市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等重点国债配套项目;小城镇建设示范等项目。
  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方面。主要支持重点示范中学、普通高校、农村医疗卫生、重点文化设施等项目。
  4、高新技术产业方面。主要用于支持以信息化为主的,能够提升我省产业级次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重大项目开发以及国家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省级配套。
  5、其他方面。主要用于边境口岸、公检法司、党政群重大项目前期费和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特定项目。
  (三)投资使用形式。
  视项目情况,实行拨款、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形式。
  (四)项目申请和计划的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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