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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扩大安置渠道,落实有关政策。各级政府在强化指令性分配,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要采取措施,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办法的适用范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对用工素质的要求。在“供需见见,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安置;不要求自谋职业的,在剩余计划指标内安置就业。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实施程序和标准按省“双退”安置领导小组下发的《黑龙江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黑安〔1999〕2号)执行。对特殊情况需分配到中省直单位的退役士兵及部队各大单位确需内部兵攻工留用的退役士兵,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可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分配手续,当地公安、粮食部门予以落户口和办理粮食关系。对于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转业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和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地方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对国家计划内高考入学的在校生或毕业待分配期间入伍的退役士兵,以及对通过成人教育“五大”毕业后入伍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要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委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在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32号)精神的同时,还要按照当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遇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就业。对自愿或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伍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交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部门,由安置地市、县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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