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2000〕9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现就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对象,掌握接收时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分兵员状况,今冬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伍义务兵从2000年11月底开始接收,2001年1月底结束。对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后,接收时间可以延长到2001年2月10日。转业士官仍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有关部队统一移交。交接工作从2001年1月10日开始,2月底结束。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1年4月1日。对无故提前或超过接收时间的不予接收。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要在2001年7月底前完成。
二、把握政策依据,坚持安置原则。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3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从今年起实行《城镇义务兵安置证明书》制度,具体规定按省民政厅黑民安〔2000〕98号文件执行。各地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把“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作为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导思想。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的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并要保证按照当地政府的计划安置退役士兵。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今年中省直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各级政府下达,省里不再下达安置计划。中央、省属单位的安置比例仍然按不少于职工总数的9‰执行。各级政府对中央、省属单位的分配计划,必须在协调落实后,再行分配,防止因此造成退役士兵上访。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安置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但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责任,还要依据《
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