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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关于
 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5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老龄委《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1月22日
          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
          (省老龄委 2000年11月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重视人口老龄化趋势,认真做好老年人口的工作”的战略决策,有针对性地解决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和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件进行下列活动可以享受免费待遇:
  (一)进入公园、林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旅游风景区。
  (二)参加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办理图书借阅证。
  (三)城区内乘坐公共汽车、联运汽车、电车。
  (四)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
  (五)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
  (六)进入收费公厕。
  60周岁以上、未满70周岁老年人进行上述(一)至(六)项活动交半费。
  二、老年人进行下列活动给予优惠照顾:
  (一)在各级医院(含民营医院)、卫生院看病免挂号费,并可以优先就诊、优先办理住院手续。
  (二)进入电影院、文化宫、体育馆等文化娱乐场所看电影、文艺节目、体育比赛及参加健身娱乐活动可以交半价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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