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我省汽车工业发展促进哈飞松花江微型车和其它地产车参与公平竞争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
 我省汽车工业发展促进哈飞松花江微型车和其它
 地产车参与公平竞争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5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为缓解交通紧张压力、方便人民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一些加强机动车辆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秩序的措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有些地方制定政策措施时,在汽车购销、牌照办理、营运审批、道路通行等方面,对我省地产汽车加以限制。这既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相违背,也不利于我省汽车的生产、销售和营运,除碍我省汽车工业的发展。
  汽车工业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之一,必须加快发展。特别是面对我国即将加入WTO,形势愈发严峻,挑战愈发激烈,我省地产汽车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不仅需要汽车生产企业自身苦练内功,更需要方方面面予以积极扶持。为促进哈飞松花江微型车及其它地产车参与公平竞争,加快我省汽车工业发展步伐,使汽车工业在调整全省经济结构、拉动全省经济增长方面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造有序开放、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出发,立即对现有涉及地产汽车购销、牌照办理、营运审批、道路通行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利于地产汽车公平竞争、制约我省汽车工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要坚决取消。
  二、各地在审批和更新营运车辆时,不得对哈飞松花江微型车和其它地产车有任何限制。今后确因城市路网压力过大,需对汽车的社会保有量和交通流量进行暂时控制的城市,要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地方限制经济型轿车使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6号)精神办理。
  三、各地在发展出租、营运市场选定车辆档次和车型时,既要按照与城市建设相协调、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又要取消对哈飞松花江微型车和其它地产车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并积极宣传促进地方汽车工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引导运输企业和营运车辆经营者购置地产汽车从事生产经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