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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的城市发展目标,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建设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的国际性城市的战略布署,且水土保持为其提供基础和生态保障。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
  坚持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抓住我市当前和未来生态环境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把水保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建设秀美山川,营建美丽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遵循的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优先抓好对城市交通、防洪和景观等有较大影响的重点地块,力争在短时间内城市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坚持按水土保持原理和景观生态学原理,反映出深圳市作为南亚热带滨海城市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及时把握知识经济时代特征,进行水土保持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把高新技术融入水土保持措施和管理技术,采取林草措施、工程措施和综合措施相结合,实施科学优化配置,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坚持以预防为主,治理与管护、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边开发、边建设、边保护”,使各项水保生态建设工程长久发挥效益,动员、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多元化筹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

第二节 规划总目标



  以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以建设园林式、花园式的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为目标,并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其中,以此为突破口彻底改变我市生态环境。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时段1999年初-2050年底。根据分阶段的城市规划发展水平和生态建设目标,可分为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远期目标。
  一、近期目标(1999-2010年)
  全市水土流失面积已由1995年(比较基准年)的184.99平方公里降至1998年底的96.7平方公里,已基本实现初步治理的目标。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近期目标可具体划分三步:
  第一步(1999-2002):1999年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工程启动年。我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创建建设期,要求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封山育林,水土流失达到基本整治目标,人为水土流失基本控制,城市生态景观明显改善。市域内水土汉失治理率达70%以上,1万平方米以上的待建开发区快速绿化保存覆盖率(软、硬)达70%以上;影响城市景观的采石场、取土场(包括开采、关闭)综合治理率达70%以上,其它石场的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实施率达100%;泥沙侵蚀总量减少85%以上。探索山地生态风景林人工改造和培育的途径。
  第二步(2003-2005):据预测,至2005年,我市GDP达2500亿元,人均GDP达6000美元以上,城市基本达到现代化要求的各项指标。在获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示范城市称号后,成为全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示范市,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建设档次和质量,水土流失治理率达90%以上,全面整经达80%以上。特区内裸露山体缺口综合治理率达90%以上,影响城市景观的填海取土遗留山头问题基本解决,特区内城市景观大大改善;特区外(宝安、龙岗)山体缺口综合治理率达85%。种果等山地坡面基本绿化郁闭,全面启动城市山地植被的人工改造和封禁培育。基本落实山地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区、水源林保护区、植被生态保护区)的管理线和管理权属。
  第三步(2006-2010年):至2010年,城市建成区面积预计达490平方公里,GDP达5000亿元,人均GDP达1万美元(按国际标准,达到现代化标准),城市全面实现现代化。根据分析预测,现有的开发流失地基本被城市建设覆盖。开发流失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按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得到全面整治。此阶段为特区内山体缺口生态恢复形成期,强调进一步提高山体缺口的生态质量,加大景观再造的力度,特区内山体缺口综合整治率达100%,特区外综合整治率达95%。有效控制新的土地开发,全面落实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制度。影响城市景观的采石场、取土场(遗留边坡)按规划标准全面关闭并达到基本治理。全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率55%以上;规划建设区外的林地覆盖率达到83.0%。
  此阶段水土保持工作步入转型期:由组织、监督流失区治理转为强化城市建设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加速实现水土流失监测手段和水土保持观念的现代化;由城市建设开发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全面转向山地生态风景林建设的改造与培育的水土保持管理。
  二、中期目标(2011--2030)
  城市逐步进入平稳发展阶段,城市一体化,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更高。至2030年,预计人均GDP可达20世纪末香港的水平,全市可建设用地931平方公里基本被建设覆盖,建成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的国际性城市。
  此阶段城市水土保持工作定位为:城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的质量监测与控制;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监管成为制度化,即从监督型逐步转变为服务型。
  这一时期,主要是在整治小流域水系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建设园林式村镇、加强郊野公园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升山地植被和建成区的生态和景观效应,特区内外城乡融合,生态功能一体化、均衡化,实现秀美城市的目标,为市民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资源享受。
  三、远期目标(2031-2050)
  至2050年,预计全市人口可达650万人,实现市域同度城市化。这一阶段,珠三解城市群已呈现出相互影响、功能互补的状况,城市建设步入了以改造、提高为主的成熟发展阶段。城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功能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态结构合理、质量明显提高,生态景观优美,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进入成熟期。开发建设单位和居(村)民能自觉地保护生态环境,可达到没有建设裸露,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标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达到当时发达国家的水平。

第三节 水土保持分区管理



  根据《深圳市城市水土保持规划》(1996),全市水土保持分区划定为三类:治理区、监督区、保护区。
  一、治理区
  (一)开发区
  近几年,针对重点治理区的流失地进行了大规模的初步治理,对已初步治理的地块应加强管理,进行巩固和提高;有条件开发的地块加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并监督实施;现有的流失地,贯彻“谁的地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督促业主治理:无力治理的,在宝安、龙岗区二区内,由政府出资强制绿化,必要时辅以工程措施治理。特区内的待建地全面实施围墙化。到2005年,全市水土流失达到基本治理,2010年达到全面整治(开发流失地基本建设覆盖)。
  (二)公路、铁路
  对过去遗留下来的水土流失,由建设业主分步治理,至2002年底,全面达到生态环境建设标准。
  (三)采石、取土场
  根据《深圳市采石取土整治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关闭到期的采石场。已废弃的石场,特区内主要由城管办负责迹地生态恢复;即将关闭的石场,由地矿主管部门督促业主治理;影响景观的废弃石壁由政府组织实施特殊的生态恢复或景观再造,至2005年基本完成特区内和主干道两旁的石壁生态恢复或景观再造;开采保留的石场,由地矿主管部门责成开采业主向市水保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方案并督促实施治理(尤其在开采证换证和年检时),并由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石场治理保证金。
  现有的取土流失区由规划国土部门协调土石方平衡,要加快山头的夷平速度。在2002年底前不能夷平而又影响景观的取土场,要改变规划取土场地标高,确保2005年前能开始建设或先绿化覆盖。
  (四)陡坡种果和自然山头流失
  严禁陡坡毁林开垦,对超过25°而又划为永久绿地保护区的陡坡种果,严格执法,在2005年前基本完成强制退果经营还生态林。研究退果还林的具体政策,退果还林主要是使果林退出经营,可以保留下来作为生态混交林中的基本林种,而不是一砍了事;对自然流失山头,进行封山补植和水源保护林建设等恢复植被(实施期限为2003--2010年)。种树要采用混交种植,研究混交林种和配置。深圳市1980年代人工林大都种桉树纯林,1990年代又为马占相思纯林,纯林的生态功能都不够理想,也易于感染虫害(如马尾松纯林因松线虫病已全面更新)。适合种果的流失缓坡地,可结合果场等有计划进行三高农业开发治理,引导果农进行保土免耕果林经营,以提高生态功能。
  二、监督区
  这是一种动态的分类,原分为治理区的,又属开发建设地,经治理后,可转为监督区。监督区分重点监督区、一般监督区和特殊监督区。
  (一)重点监督区(在建或推土期的大面积开发项目)
  实施期限为1999-2010年,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督促先完成周边控制性水土保持措施,并确保排水系统畅通,其它措施随建设进度同时实施。在本方案实施期内需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划重点大型建设项目,也列为重点监督区。
  (二)一般监督区
  实施期限于1999-2030年,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新报建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措施达到安全、绿化、美化要求。
  (三)特殊监督区(已建区)
  实施期限于1999-2050年,与绿化、美化城市相结合,按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的高标准要求,做到一年四季“绿美、花香”,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绿地空间。
  三、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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