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城市水土流失对我市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1995年深圳市就开展了城市水土流失调查,摸清了各类水土流失状况、发生原因及危害;划定了治理区、监督区和保护区;提出了规划目标和实施措施,包括技术措施和政策措施。在全国率先编制的《深圳市城市水土保持规划》经全国著名专家评审认为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一、治理开展情况
深圳市在改革开放前为宝安县,宝安县在建国初期曾是广东省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地区之一,全县水土流失面积为150平方公里,流失类型主要是面蚀、沟蚀和崩岗侵蚀。全县开展了多次大规模的植树造林水土保持运动。
经济特区成立后,市政府更加大了水土保持的投入,至1984年,已初步治理125平方公里,其中效益显著的治理面积达86.6平方公里,至1985年,水土流失面积为82.47平方公里。
随着深圳市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尤其是1992年以后,在土地开发热失控的状况下,水土流失出现了显著的城市化特征。由于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的职责不清,相应的水土保持管理措施没有跟上,也没有开展有效的监督和治理,直至1995年,水土流失的危害才受到市人大、市政协和市政府的重视,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全市水土保持规划的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提出了水土保持工作的近期目标,规划了实施治理的技术措施和政策措施。
近几年的治理经历了二个阶段:应急性探索试点阶段和全面推行防治目标责任制阶段。1998年我市实行了水土保持防治目标责任制,大大推行了流失治理工作和预防监督工作。据调查分析,1996-1998年,三年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8.81平方公里,其中,1998年治理力度较大,治理面积达54.34平方公里。1995-1998年水土流失变化情况见表2。
表2 深圳市水土流失变化核减调查对照表
(1995-1998)
单位: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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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年底 │ 98年底 │
区名 ├─────┬─────┼─────┬─────┤实际减少
│ 总计 │其中开发区│ 总计 │其中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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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184.99 │ 148.68 │96.7 │58.9 │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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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 │27.87 │18.02 │15.50 │8.10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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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 │77.5 │63.33 │41.90 │26.50 │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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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 │79.55 │67.33 │39.30 │24.20 │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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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际减少水土流失面积为95-98年流失面积之差,与治理面积不同。
水土流失治理主要是通过生态恢复性治理、城市化建设覆盖和闲置地的自然封禁(见表3),1996--2000年6月,原有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132.39平方公里,治理率达71.57%。
表3 深圳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状况
单位: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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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1996-1998年 │ 1996-2000年
措施├───┬───┬───┬───┼───┬───┬───┬───
│生态恢│建设覆│ 封禁 │合计 │生态恢│建设覆│封禁 │合计
区名 │复治理│盖整治│ 长草 │ │复治理│盖整治│长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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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 │39.13 │34.98 │34.70 │108.81│55.97 │51.48 │24.94 │1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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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 │11.06 │5.32 │1.72 │18.10 │14.22 │8.82 │0.76 │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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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 │17.02 │15.09 │13.66 │45.77 │24.40 │21.05 │9.76 │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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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 │11.05 │14.57 │19.32 │44.94 │17.35 │21.61 │14.42 │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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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中,98年54.34平方公里,97年37.6平方公里,96年16.87平方公里。
二、预防监督开展情况
为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工作,1996年深圳市政府明确了水务部门为水土保持的主管部门,同年10月,市编委批准设立水土保持办公室,1997年初,由主管建设的副市长任组长,又成立了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全市六个区先后成立了相应的水保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水保办,落实了相关的人员。
1997年2月市人大立法通过了《
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市政府又先后出台了《关于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的通知》和《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地方法规体系。
在对业主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市水务主管部门与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已经建立起一套水土保持监管体系的构架,至1999年底,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32件,其中1999年审批64件,对水土流失影响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石场等基本都能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做到审批一件,落实一件,新的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
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效果分析
近年来,我市为取得水土流失快速治理的效果,提出了优先实行路边、水边(水库、河道)、房边的“三边”治理,实施周边控制的措施,取得了较明显成效。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严重危害区基本得到控制,城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市容路貌大为改观;
(二)水土流失面积明显减少,流失面积从1995年的184.99平方公里降至1998年底的96.7平方公里,减少了47.4%。
(三)水土流失强度大大降低。1995年严重级流失面积占55.7%,至1998年严重级流失面积只占20.6%,开发区流失面积1995年底占总流失面积的80%,至1998年底只占60%;
(四)减沙效益明显。据1995年调查统计分析(《深圳市城市水土保持规划》〔总报告〕1996),全市侵蚀总量为411.12万吨,至1998年减至113.93万吨。1996-1998年累计减少入河泥沙约334.3万吨,按清淤替代法计算(以60元/立方米计),减沙效益达2亿元;而且水土保持防止冲毁、淤废、减轻(免)洪灾的损失效益则更大。
四、主要经验
(一)加强领导,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列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自1995年以来,各项工作都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支持和重视。1997年成立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大把水土保持工作作为议案要求政府办理。除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之外,深圳市城市发展水平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在客观上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建设目标是建成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的国际性城市,市领导已经意识到水土流失是我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为此要求加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力度。
(二)水务主管部门真抓实干,实行了水土保持大行业管理。市水土保持办公室主要抓规划、协调和监督,治理工作分解到各区和有关部门。
(三)市政府各部门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加强联系,相互配合,能及时协调解决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水土保持各项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四)市政府加大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投入,并创造了各种有利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
五、存在的问题
(一)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对城市水土保持内涵的认识和城市水土保持在城市生态建设和城市环境管理中的作用还有待于深化认识。主要表现在各区对水土保持的机构和人员配备上没有到位,不舍得投入配套资金。
(二)特区内的采石取土场严重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反映在政府有关部门对遗留山头的统一规划协调方面的力度不够。
(三)采石场尤其是关停的采石场坑口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还需加强,并需探索整治的投入机制。
(四)没有建立一套管护机制,治后的管护形成真空,治理成果容易遭受破坏,此项工作有待加强。
第二章 规划的总体部署
第一节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1998年3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对长江上游水土保持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各省区和中央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水土保持工作作为至关全局、造福子孙的一项战略任务,切实抓好。要经过10年、20年、50年的持续奋斗,彻底改变长江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面貌,做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指示,不仅是针对长江流域,也适合我市。我市在实现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经济建设同生态环境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为此,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制定我市具有长期指导作用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城市生态环境涉及多学科、诸部门。在《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的水土保持投资占生态环境建设总投资的60%。因此,国家已确立了水土保持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因此本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比1996年编制的《深圳市城市水土保持规划》更具广泛性。从衔接性分析,《深圳市城市水土保持规划》(1996)主要是对1996-2000年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规划,本规划的跨度则主要在2000-2050年,着眼于未来的长期目标。近期目标主要通过详细的实施方案来实现。本规划包括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城市绿地景观生态建设、山地植被生态建设、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