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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0年10月24日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0年10月24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出租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特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车数量实施宏观调控,逐步提高本地出租车驾驶员的比例,引导、推进出租车行业规模经营。”
  二、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三、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出租车候客站”。
  四、第七条中“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
  五、第八条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修改为“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六、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营运牌照实行一证一车制,每一营运牌照应当同其所载明的出租车牌号相符合;营运牌照设正本和副本,正本交出租车经营者持有,副本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保存备查。”
  七、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投放的营运牌照使用年限为五十年,2000年12月1日以后投放的营运牌照使用年限由市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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