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应贯彻谁受益、谁投资,多渠道筹资和国家给予补助的原则。新建大型水利工程甲类项目投资,除国家投资部分外,省承担投资控制在地方投资的30%以内;中型水利枢纽工程省承担甲类工程投资的40%,干渠工程省承担30%,其余由项目业主和所在市(地、州)、县承担。在建工程未完部分也应按此原则执行。
(二)现有工程病害整治投资原则上由业主单位和市(地、州)、县自行负责。考虑到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实际情况,对病害严重的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整治,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由中央和省承担总投资的40%;中央不补助的项目由省承担总投资的30%,其余由市(地、州)、县承担。
(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工程甲类项目投资,除争取中央补助外,省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其余由项目业主和所在市(地、州)、县承担。
(四)新建工程原则上不得调整概算投资。在建工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概算的,应报审批部门审批但省不增加补助投资。
(五)小型工程建设资金全部由项目所在市(地、州)、县自行解决。
(六)经济发达地区建设的水利项目及综合效益较好的项目,积极鼓励按照“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自行管理”的办法由业主单位和市(地、州)、县负责建设和管理,省可按照甲类项目投资的10%给予补助。
(七)乙类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业主单位自筹和通过非财政性资金渠道解决;
(八)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严禁挪作他用。地方建设配套资金应按已批准方案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按时足额到位。为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和工程进度,新开工和在建项目要全面推行报帐制(报帐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深化水利体制改革,促进水利经济发展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水利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和(四川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深化水利体制改革,建立水利发展新的管理运行机制。
(二)切实做好水费收取工作。已建成的水利工程,特别是大中型水库、大中型灌区,水价从2001年起逐步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费收取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费按期足额收取。要支持和鼓励发展节水农业,引导农民节约用水。
(三)各类水利工程都要按照改革的精神改善管理,精简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各种开支,将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和水利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