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改革水利投资体制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川办发〔2000〕126号)
省计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改革水利投资体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改革水利投资体制的意见
(省计委省水利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近年来,我省水利产业有了很大发展,为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水利事业的发展正面临新的形势,现行项目管理、投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不相适应。为了进一步推进水利改革,加强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水利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和《四川省水利产业政策实施方案》,现就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改革水利投资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和完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事权划分。
按照中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原则,水利建设项目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大型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省和项目所在市(地、州)、县共同投资和管理;中型建设项目由省和项目所在市(地、州)、县共同投资和管理;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地、州)、县投资和管理。
病害工程整治原则上由业主单位和市(地、州)、县负责投资和管理。大中型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除争取国家和省酌情适当补助投资外,其他病害工程整治一律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市(地、州)、县负责投资和管理。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以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市(地、州)、县为主投资建设和管理,国家和省可给予适当投资补助;中型工程渠系配套工程建设原则上由业主单位和由各市(地、州)、县投资建设和管理。
(二)水利建设项目的分类和投资来源。
灌溉、防洪、水土保持等以社会效益为主的甲类项目按受益程度和范围,主要从相应的国家、省和市(地、州)、县政府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按事权划分合理确定投资比例;以发电、供水、养殖、旅游、综合经营等经济效益为主的乙类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通过非财政性资金渠道筹集。建设项目分类和投资比例由审批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三)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