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国有科研机构、高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在其他各种所有制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成果转化、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所得收入归本人所有。利用单位资料、设备的应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具体数额按单位和科技人员事先商定的协议执行。个人在与单位协商并取得单位同意后以单位的技术进行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可根据与单位的有关协议确定双方的分配比例。
(十一)科技人员的非职务科技成果,其转让所获收益归个人所有。
(十二)建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由于其科学、合理、杰出的管理给该单位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其管理要素可以视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对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转化执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享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四)事业总值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的限制。
三、组织实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的分配方案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并接受政府人事部门合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人事部门要协助相关单位对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积极进行协调,促使问题的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涉及专利权的纠纷,由省知识产权局或司法机关处理。
(三)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临时建立技术要素参与分配委员会,对本单位的技术要素参与分配进行测算,在充分听取参与分配人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公开、公正。分配委员会由单位的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和部分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分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涉及自己的分配时应回避。
(四)每年第一季度,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上年度按技术要素分配情况有重点的进行审计监督,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五)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