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业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或专利自行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事业单位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第一年起,在连续3-5年内,从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年纯收人中提取10%以上,分配给该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三)事业单位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纯收入中提取25%-35%,一次性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员和在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
(四)事业单位引进专利或技术的项目,在自主开发、成功投产后,可将成功投产后3-5年内所得纯收入的5%-15%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引进人员和技术开发的主要完成人。
(五)鼓励高校、科研等单位与企业联合开发科研项目。高校、科研单位所得纯收入,按25%-35%的比例用于单位内部分配,其中的20%-35%分配给联合开发科研项目的直接参与者。
(六)经省科技厅评审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或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其收益分配比例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七)拥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事业单位未能适时实施成果转化的,该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在不变更权属关系的前提下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转化。该事业单位应结予积极支持,组织力量帮助成果完成人、参加人进行成果转化。单位应与成果完成人、参加人签订协议,双方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事业单位一年内无合理理由未能实施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的,应许可或授权成果完成人实施该职务技术成果转化。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开发、自行实施成果转化的,事业单位可享有该技术成果入股时所占股权中最高不超过35%的股权,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对多人共同完成的职务成果,成果完成人可以共同自行开发、自行实施转化,也可以各自进行开发、转化。仅由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在同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以奖励或其它适当的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实施转化中开发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产生的利益,其他人不再参与分配。
(八)事业单位组织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提供技术服务、进行技术承包获得收益,可从纯收入中提取30%-4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参加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九)鼓励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发挥科技专长,自愿到县、乡、镇、村兴办、领办企业或者承包土地。科技人员在完成合同后所得收入,在向所在单位缴纳经营管理费用后,归承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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