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计划,须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并不得任意调整。
  七、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决算审查和审批制度。地方金融机构要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所有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国有独资及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主管财政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报告,主管财政部门要尽快作出批复。
  (二)其他地方金融机构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据的审计报告书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八、建立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及分析工作。各地方金融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8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上报主要财务指标快报;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上报季度报表和财务分析。各级主管财政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财务分析和预测。同时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跟踪掌握地方金融机构财务运行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化解金融风险。
  九、建立对地方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要积极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地方金融机构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超过主管财政部门下达的财务计划指标的以下行为,由主管财政部门就地检查,并严格按照《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过财务制度规定比例的费用开支。
  (二)业务管理费用额或业务管理费用率高于主管财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采取挂往来帐、私设小金库等办法逃避业务管理费用控制。
  (三)固定资产当年购建资金总额超过主管财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或者将购建的固定资产不入帐以及通过挂往来帐等办法逃避固定资产购建资金指标控制,对超额部分、清查出的帐外资产和挂往来帐等占用的资金全部没收,上交财政。
  (四)不按规定提取呆、坏帐准备金,未经批准自行核销呆、坏帐准备金,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超过财务计划(或经批准调整后的财务计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