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过去已批准成立的地方金融机构应在2000年12月底以前,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企业设立时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并进行财政登记。各业务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五、建立重要财务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制度。地方金融机构的重要财务事项应及时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一)地方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计提各项准备金。各项准备金的核销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地制定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地方金融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三)地方金融机构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以及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灾害)造成的企业无法弥补的净损失,须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
(四)严格控制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规模。地方金融机构购建营业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大型设备等必须报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净值占实收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0%。
(五)实行地方金融机构费用专户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8〕69号)要求,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各项费用实行专户管理,防止挤占信贷和营运资金。1、国有独资及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财政部门上报当年费用指标计划,主管财政部门应于5月底以前予以批复。主管财政部门以地方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统一核定费用指标,统一考核,凡是上年盈利的,本年实行费用率控制办法;凡是上年亏损的,本年实行费用总额控制办法。金融企业纳入“费用存款专户”的资金在主管财政部门下达费用支出指标之前,可暂按上年同期实际费用支出的80%予以控制,费用考核指标下达后严格执行。2、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费用指标计划须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六)其他按规定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财务事项。
六、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务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
(一)国有独资及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要以法人为单位,在每年1月20日前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计划,同时应报送信贷资金计划表。主管财政部门应在3月底以前予以批复。批复的内容包括业务管理费用(或业务管理费用率)、实现利润、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含购买土地使用权形成的无形资产)购建规模、呆帐准备金提取和坏帐核销计划等计划指标。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复的财务计划一般不得调整,如国务院决定的重大政策和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财务计划执行,确需调整计划的,由地方金融机构于10月底前上报主管财政部门,主管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在11月底前下达调整财务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