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
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川府发〔2000〕40号)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实施意见》,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发生较大金融风险,根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财债字〔1999〕164号)和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加强我省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机制,加强对财务监管工作的领导,把地方金融机构的各项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采取有力措施,增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能力。
二、建立集中统一的财务监管体制。按照分级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由地方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必须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管,按期报送各类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统一执行财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对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其他部门擅自颁发的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企业应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财务监管的范围。凡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并颁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地方商业(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均属于财政财务监管范畴。
四、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财政登记制度。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为适应深化金融改革的需要,地方金融机构必须进行财政登记。
(一)新设立的地方金融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企业设立批淮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并进行财政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