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加强医药卫生工作的宏观调控
19.实施价格宏观调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合理确定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放开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依法自主经营。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价格,要依据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及政府考虑的其他因素制定和调整。在改革的过渡时期,可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理顺医疗价格。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制定,要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中医、民族医的特点,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的技术服务价格,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中医、民族医的发展。对于不同等级、级别的医院、医务人员也要实行分级定价。
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对政府定价的药品,除国家制定的以外,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对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外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的药品在我省销售时,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或确认在我省的销售价格。对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调整公布零售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选择我省有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包装上印制零售价格的试点。
20.执行国家财政政策,规范我省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医疗机构以及其它卫生机构的补助项目,制定不同的财政补助办法。对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定项补助为主,也可采用定额与定项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对卫生事业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其建设资金要根据项目的功能、规模由同级计划部门予以核定安排。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公共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其取得的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卫生执法监督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21.对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其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税,但非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应交纳税所得额。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税,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视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有关税收的登记、税款征收、减免等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税务部门规定。企事业单位医院按现行财政体制管理,军队、武警医院对社会开放部分的税收,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税务、卫生等部门制定。
22.发挥药品监督部门的职能,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建立科学的新药评审机制,降低新药研制和审批管理成本。依据《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M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等规定,加强监督实施,督促有关企业的整改。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做好现有企业换发新证和核批新企业的工作。完善药品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规范发展我省中药材专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