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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助学
 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00〕2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
         (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省财政厅 二000年十月九日)

  为支持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国家和地区财政贴息,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而设置的贷款项目。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只能用于学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
  (二)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及其指定机构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各金融机构均可办理。
  一、管理体制
  (三)为保证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组成青海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省教育厅设立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省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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